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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美国《公民读本》的第一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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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5: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林达 时间:2008-04-09 11:19:2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读书   阅读器
公民教育是个一直在谈的话题,许多中国学者都意识到,建立公民社会,要从公民教育做起,要写出高质量的《公民读本》来。美国很多学校有公民教育课程,《 公民读本》的教材很多,一般是学者写的,各地学校的老师从中选挑。可是,他们的大原则在那里,课本也就大同小异。我随意挑了一本看看。那是密歇根大学的教育学教授写的。
前言里引了一个伟大哲学家的话:“了解你自己。”课本认为,你要做个好公民,先要了解你自己。这一部分,一共谈了四章。从第一章,“你:一个人”开始,谈“一个健康的人”、“你和你的个性”、“和他人相处”,直到“做个好公民”。第二章是“你:一个学生”,谈“学习能力的不同”、“改善你的学习”、“清醒的思考”。第三章是“你:一个家庭成员”,谈的是“家庭是不同的”、“家庭的问题”、“做一个好的家庭成员”。第四章才是“你:一个公民”,谈“你生活中的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
《公民读本》如此开端的原因,是此书在开篇第一句话就告诉孩子们的,这个国家“建立在这样的一个理念之上,就是每一个人都是重要的。它的政府制度、经济体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这样一个理念之上”。你作为一个人,是最重要的,所以,在这个制度下,你必须能“自由买卖和拥有,你自己决定做什么”。而政府只是为你服务的机构:“当政府是你的仆人,你是自由的;当政府成为你的主人,你就像一个奴隶那样,不再重要了。”课本还告诉孩子,由于“个人是最重要的”,政府就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生意人,生意人就不能欺骗顾客,工会才必须要代表它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个人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
课本同时让孩子们认识自己,尊重个人,不是惟我独尊。作为个人,人都是有不同弱点的,而自己的弱点是需要认识和改善的。一个好的公民是有民主性格的。课本对民主性格的总结,我觉得简直就是中国人的老话,译成中文很准确的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不愿意被伤害吧?那么,你不要伤害他人。因此,课本教育孩子,必须学会控制自己,“一个好公民是一个善于调节自己的人”、“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善于思考的人”,在以上前提下,才应该是“一个能够行动的人”。
一个好的公民是忠于自己国家的,这意味着你对国家是取建设性、而不是毁坏的态度。假如政府做错事,你严厉批评政府,那是希望它改善,这就是建设性。假如你明明发现国家在走向错误的道路,你却还是说,走得好走得好。那是一种毁坏的态度。
作为一个准公民的学生,《公民读本》告诉你,学科“分数对于精神活动的衡量,是非常有限的”,好分数只在测定“学校的成就”,而不是在测定你“人生的成就”。“智商是在改变的”,而“智力是不同能力的组合”。作为准公民,要学会“清醒地思考”。课本认为,能够清醒思考,是做个好公民的最基本品质之一。假如不能清醒思考,给你民主权利,你照样可能被人操纵和利用。
那么,如何才能清醒地思考呢?
首先是,“你的思考必须在事实的基础上”。所以,非常简单的前提是,你有权利知晓全部事实。作为一个为公民社会服务的政府,就必须让信息自由流动,让公民们能够得到全部事实。没有这个前提的社会,就很难有合格的公民。课本还建议学生,不仅知晓事实,还要“不断认识最新发现的事实”,知晓事实之后,一个清醒的思考者“要能够解决问题”。
课本向孩子们指出了最容易陷入的“思路不清”的误区。首先是不能有理想化倾向的“愿望思考”,例如,不能在心里希望一个理想社会实现,就认定它一定能实现。还有,要避免“情绪化的思维”,课本告诉孩子们,“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偏见的。我们都有自己喜欢的和不喜欢的事情,可是我们不要让它影响我们的清醒思考”。否则,难免走极端。而那些走极端的思路,“对个人和国家都会造成最大伤害”。课本还告诉孩子们,不要轻易下结论,思考要从事实出发,就是说“不要从观念出发”,不要从主义出发。
课本还对这些孩子,未来的丈夫和妻子、父亲和母亲们说:做个好的家庭成员,是做个好公民的基础。课本告诉孩子们,有各种不同的家庭,家庭是有种种问题的,解决家庭中的问题是多么地不容易,而幸福取决于你的生活方式、取决于你对家庭成员的关心和爱。虽然课本不能解决孩子们未来将面临的复杂生活,可是它给了你思想准备,让你懂得,重视“家庭价值”是一个好公民的基本条件。在关心国家、社会、他人之前,先要关心和爱护自己的家人。
然后,课本才对孩子们推出“自治”的概念。自治建立在公民具有民主性格的基础上,霸道的管理不是民主的自治。在家里有家庭管理的问题,在学校有学校管理的问题,课本鼓励孩子,你们可以从小尝试,学会组成各种社团,在“人民定规则”之前,每一个个人,要认识和改善自己,敢于承担责任、学会平等地和他人相处。
《公民读本》在告诉“你”,民主很具体。要改造社会吗?先从把自己改造成一个好公民做起。而最后,你会发现,这样的公民准备,又是在使“你”和他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容易。它和最初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那就是,个人的幸福,是最重要的。所以,《公民读本》第一课,谈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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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5: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达:也看夏俊峰案
作者:林达 时间:2011-06-23 09:13:30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管理   阅读器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刺死两名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一案,最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底,他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2010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正在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死刑复核。夏俊峰命悬一线。


要具体分析这个案件,你会发现,可以借助的证人证词,相对如此重大命案来说,少得难以置信。


辩方称被告受到野蛮殴打被逼自卫,检方认为被告没有受到殴打,自卫理由不存在,是故意杀人。


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进入现场的证人张伟,是在被告动刀以后才进入现场。在动刀之前,被告是否受到暴力攻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一审判词有关被告“防卫一节”中强调证人陶冶“始终距离案发地点仅数米”,却没有指出他在另一个房间,其实看不见现场,也不是目击证人。


在缺乏直接证人情况下,尽可能全面地呈现、衡量间接的证人证据,就成为法庭判案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是否有证人证据能够证明:1,被告在被抓之前受到暴力攻击殴打;2,被告遭到非法绑架和处于非法拘禁之中?


为什么这两条是重要的?


让我们换一个假设案情:某年轻女子在街上无照设摊,被某歹徒暴力攻击、绑架、私自关押。她父母报了失踪。被关押后,她惊恐万状,决定逃跑。她找到一把小刀,与绑架者相拼,因捅伤对方,得以脱身。事后,大家发现绑架者因刀伤致命死亡。


问题是:法庭是否应该判定该女子必须对死者作出民事赔偿?法庭是否应该判定她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是否应该判这个女子死刑呢?假如答案是:“是”。那么,依据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社会的法律支持歹徒。今后遇到此类情况,受害者只能选择坐以待毙。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支持这名“女子”,给她“正当防卫”的权利,因为,一个弱小平民,受暴徒的暴力攻击,之后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她已经可以认定:自己正处于生命受威胁的危险中:可能再次被殴打,可能被打死。即便在关押中她还没有受到暴力攻击,她已经获得逃跑求生的权利、攻击非法拘押者以达到逃跑目的之正当防卫的权利。哪怕她防卫的不是眼前的暴力攻击,而是未来可预见的伤害威胁。


两个案子是否对等?我来比一下,据辩方的辩词:1,相对城管,被告是绝对弱者,被告身高一米六五,城管至少有两人分别为一米八零和一米八二;2,他被多人当众暴力攻击;3,被告被非法绑架非法关押;5,他用刀攻击三人后出逃。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若徒手,被告绝无胜算。


被告在城管办公室是否被殴打一节,我暂时存疑。


那么?假如前面两条成立,此案中城管是否可以和暴力攻击女孩的歹徒相提并论?我们只能看法律界定。一审二审的律师都已经明确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除公安机关之外,任何人抓人、拘禁,在法律上就是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就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这是刑事罪。


也就是说,“假定案件”中的年轻女子遇到的歹徒,和被告遇到的城管,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刑事罪犯。非法拘禁再加上暴力攻击情节,因此,城管不存在“野蛮执法”问题,依据法律,城管唯有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文明执法”与“野蛮执法”是一个道德判断,也就是说“执法”是合法的,只是“文明”还是“野蛮”的道德问题;我认为,面对司法审理,我们只能使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只能“把刑事犯罪叫做刑事犯罪”。


所以,被告“先受到刑事罪犯们的暴力攻击,再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两条是否成立?是判断此案的两个关键前提。对此,检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检方证人无人提供城管暴力人身攻击的证词,否认非法打人抓人扣人,指称被告“主动上车”要求跟城管去;而被告及妻子都描述了被告被打、被“拽上车”的细节。


可是,“绑架和之前遭受暴力攻击一节”和“动刀一节”不同。“后一节”发生在城管勤务室,动刀之前,是否遭遇暴力攻击无目击证人,间接证人全部是城管单位成员;而“前一节”发生在大街上,应该有的是利益无关的目击证人。


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注意到,正是这两个判案关键前提,司法执法都有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程序,侵犯了被告权利:一,执法机构非法阻挡了被告的合法取证要求:警方没有将他送医作专业的全面验伤,警方在自行拍照取证时,略去了被告“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头上有包”等大部分证据,只拍了他手臂淤青的两张照片。二,司法机构非法拒绝了合法证据的呈堂:除了被告妻子,辩方愿意出庭提供目击证词的六名证人,全部被法庭拒绝。以至辩方以“正当防卫”作辩时,缺乏全面验伤报告,缺乏直接证人证词。而阻挡取证和阻挡证人出庭的非法行为,至今没有一个中立的监督机构可以投诉、作出判定和追究。


我们再假设,那个女子称,她被数名歹徒暴力攻击后非法绑架拘押,在拘押中她再次受到暴力攻击,她是在受攻击时刺中歹徒出逃。她回到家中,社会不是庆幸她勇敢反抗有幸出逃,而是立即被捕、判处死刑。因为,警方不予取证,她拿不出被暴力攻击的证据;法庭拒绝了目击她绑架前受暴力攻击和绑架过程的六名证人出庭,她也就拿不出证实自己被绑架的证据。而出庭作证的都是歹徒相关者,他们一边倒地证明:女子没有被攻击,她是自己要求、主动跟着歹徒去的。


有没有女子撒谎的可能?有的。可是,对方也可能撒谎。司法的作用,就是让两面的证据都呈堂,全面比较证据,作出判定。只容许单方证据,等同于不承认司法程序,也就根本不是合法的法庭。


法庭违法的又一个证据是:二审主审法官在二审判决后正式回应质疑,依据是被告“始终”供述他没有受到暴力攻击。这个说法与辩方律师的陈述截然相反,也与侦查审理过程的被告供述记录截然相反,这是个公然谎言。


我假设的女子案和夏俊峰案有一个不同情节,就是前者家属报失踪案,而夏案家属知道被告去了哪里。后者只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些非法绑架者和非法拘禁者,他们在全国范围、长期以来受到政府和法律庇护,对此,二审律师已经在辩护词中列举了大量案例。在如此法治缺失的大环境中,家属明知被害人在哪里,知道他可能被暴力攻击,有生命威胁,家属也不敢去要人,只能听任伤害发生。


这样状况在中国从来不陌生,曾经大规模泛滥成灾:非法绑架、拘押、人身侵犯、暴力侵犯致伤致死,曾经在每一个学校、每一个工作单位、每一个村庄和城市居民社区,时时刻刻都在普遍发生;罪犯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稍作反抗必死无疑。暴力犯罪者都有中央至地方各级“专案组”的国家合法庇护。这就是延续整整十年文革时期。一直延续到国家面临崩溃边缘。


文革期间也有法庭,也有法官,也有判决书,每天发生成千上万暴力侵犯和暴力致死事件,法庭没有判出过一个“正当防卫”来。这就是唱红歌、红色教育、红海洋直至红色恐怖的红色鼎盛时期,它的核心是:不准谈法治,不准谈司法独立,只准谈“忠诚”、只准颂扬领袖和政党的“绝对正确”。


今日,红歌和红色教育再起,歌颂国家的强大。红歌和红色教育的一个要点,就是模糊国家和政府的界限。让民众忘记“国家是国家,中央政府是中央政府”、“家乡是家乡,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当政府强大到不受法律约束,甚至操纵法律,公民就只能任其宰割了。


让我们继续关注夏俊峰一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它事关所有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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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5: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偶然的因素看了林达夫妇写的《近距离看美国》丛书,感觉写的非常好,通俗易懂,而且非常讲道理,推荐大家有兴趣可以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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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6: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要让公众心服口服
作者:林达 时间:2007-09-16 14:20:2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管理   阅读器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不是英美那样的判例法,但并不是说有了法律条文就一定会有好的体制,法律条文的实现仍然取决于实践,好的体制仍然要由一个个案例建立起来。如果体制是一栋大厦,那么一个案例就像一块砖一片瓦。南京彭宇一案所提出的问题,还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值得所有人深思。

彭宇案首先在教育大众。彭宇案从一开始就得到电视媒体的广泛报道,法庭审理的关键场景都有电视转播,如今在网上还能看到主要的电视片断。彭宇案及其一审判决公布后,网上热烈讨论,无异于一场普法教育。作为大众一员,从此案中应该学得的是对司法制度和判决的尊重。一审判决有疑点,但这不是大众藐视和蔑视司法制度的理由。彭宇案还有待上诉和二审,被告彭宇并没有穷尽司法程序。某个法官职业表现失当,不等于整个司法体制的沦落。此时表现出对司法的失望绝望,乃至于恼怒漫骂,不是现代社会公民的适当态度。

反过来说,此案对法官和司法从业人员更是一个教育。大众对司法的尊重,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法院和法官,必须用自己的职业行为来赢得尊重。社会对法官的第一要求,是公正不偏袒。彭宇案一审引起舆论大哗,与其说这是因为此案双方都缺乏直接证据,法官难判,不如说是一审判决书暴露了法官的偏袒。民众最怕的是法院打关系官司。彭宇案一审在证据采信和逻辑推理方面,表现出法官的一厢情愿,把判决书写得自圆其说只能说服自己,却说服不了大众。最不可思议的是,当对原告不利的关键证人出庭时,原告一口咬定没见过此人,判决书居然说“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显然,原告之矢口否认和证人是否当庭出示身份证没有联系,原告是否认出证人,并非法院“导致”的。法院的解释,给人以明显掩饰的感觉。法院判决书基本回避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如此偏袒,到了强横霸道的地步。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彭宇一案远不是天下最难判的案子,如果法官能要求自己不偏不倚,此案并不难审,也不难判。司法诉讼,不管怎么判,输的一方总是会觉得结果不公平。但是民众为什么还会来打官司?什么是民众尊重和服从法院和法官的前提?那是他们相信法院本身、相信法官主观上会力求公平。所以,司法特别讲究程序,讲究预定的游戏规则要服从,讲究法官要表现得不偏不倚。就像大家去看球赛,球技好坏是一回事,大家去的时候至少相信,裁判必须是公正的。

彭宇一案的法官,一定会从此案中吸取教训。法官难当不难当,全看你心是不是“正”。随着司法公开化,你的判决,你所写下的判决书,将被大众逐字逐句地检查。法官当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有明显偏袒行为,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是要被弹劾的。

彭宇一案对涉案的派出所和警察也上了一堂课。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当时做下笔录的派出所,理应中立。所长和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应该有自己的职业行为规范。派出所所长在原始笔录失落、派出所电脑里存有笔录照片之来历等问题上,对法庭提供的情况,在电视镜头前被当场揭穿为谎言。作为执法人员,应该知道在法庭上如此表现,不仅不符合职业规范,而且够得上被起诉作了伪证。法官对任何人在法庭上的谎言,理应感到愤怒,因为撒谎是对法庭的不敬,是对审理的干扰和破坏。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对法庭上原告一方和派出所所长作证之破绽视而不见,怎能让大众不怀疑法官在打关系官司?

彭宇案正在走向上诉和二审。希望二审判决能够表现得公正。不管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什么,二审判决书应该让大众心服口服,让大众觉得我们的司法体制值得尊重,让大众对社会正义和道德有信心。一审判决后,人们纷纷发问:生活在后彭宇时代的中国,当你看到一个老人跌倒在大街上,你还会出手相扶吗?但愿二审判决能够让我们相信,天下仍然有公道,当你老了的时候,万一在大街上跌倒,你可以指望,你面前仍然会出现素不相识的人们出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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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法律不是什么人随便说了算的,就算宪法也不是什么立法机构通过了就算数的。它的后面,必须还要有“自然法”。鉴定是不是符合自然法,其实很简单。这就回到了“人和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句话。所以,我们只要把立法的人放进去试试,就知道这“法”正义不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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