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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中国律师的滑铁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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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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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3: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天一案,中国律师的滑铁卢

       刘松萝

      李天一案件一审的庭审结束了。此案较为复杂,需要对一些关键的证据和证言做出采信或者不采信的认定。我们现在能够做的,是等待法庭的宣判。

      就是在这几年,不少法学家主张司法独立,审判不应该受到舆论的干扰。而在李天一案件中,法学家们的主张已经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很多律师不但在庭外谈论案件,而且大事渲染,绘声绘色。

      1.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陈枢和王冉在声明中说:“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清华大学法学副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中说:“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以后,又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再以后,易延友道歉了。

      李双江夫妇聘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和为家庭法律顾问,回应社会传言并进行事实披露。然而就是兰和,不适当地公开了法院庭前会议的情况,并且有所歪曲。

      并不是李天一辩护律师的兰和说:“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接着,有媒体称,“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某某强奸案中案”。对此,海淀法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2. 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梦鸽有权利为自己的孩子着想。梦鸽可以怀疑受害女子是陪酒女,怀疑李天一中了圈套,不过说话不要离谱。

      梦鸽在控告信中说:“在包房里,杨某某不时用手抚摸其中几名未成人的下体,进行挑逗。张光耀当场表示,杨某某可以出台,出台费为1000元,并称杨某某已出台多次。李某某六人在喝了几十瓶啤酒、一瓶半洋酒(包括张光耀免费提供的半瓶黑方洋酒)后,于凌晨3:40分,走出酒吧开车离开。”

      梦鸽说:“张光耀领着杨某某从饭店追了出来,再次想上李某某的汽车,结果被李某某和同车的王某给轰了下来,李某某先行回家。张光耀和杨某某又挤进魏某某的车内,一路追随,直到李某某家的地下车库,一再提出让杨某某和大家玩玩。最终,张光耀与大家达成口头协议,杨某某的出台费为2000元。”“随后,张光耀乘坐李某的车离开地下车库后,连续两次给李某某去电话,让李转告杨某某,务必陪好。张光耀在车上叮嘱李某转告李某某等人,完事别忘了给杨某某嫖资。”

      就是说,受害人杨女士是主动而且追逐的。

      梦鸽还说:“杨某某与其余5名年轻人一起来到湖北大厦,从正门进入酒店大堂登记并走进8915房间。在此期间,杨某某用头发遮脸,装醉。进入宾馆房间后,由于未成年人喝酒过量,除王某外,年龄均在15-17岁之间,杨某某主动帮助他们手淫,以促成性交易行为。”

      梦鸽所述的“2月17日上午8点多,李某某等人离开湖北大厦,并与张光耀打电话,告知已按照约定经给了杨某某2000元嫖资”很关键,到底有还是没有?

    梦鸽所述情况很多,很生动,她和辩护律师需要做的是收集和提交靠得住的证据,而不是把控告信的内容公开。兰和应该告诫梦鸽,公开有关受害人和未成年人隐私的内容不仅不合适,而且可能违法。

      梦鸽一会控告,一会要求公开审理,一会又去上访,并且不断攻击受害人或者疑似受害人,过于情绪化了。梦鸽的所作所为,不但会引起社会的反感,加剧与司法部门的对立,而且会破坏公众对她的信任。

      我想,李天一一方的辩护律师和法律顾问似乎没有告诫梦鸽要慎言慎行,或者告诫了而梦鸽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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